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

7/23/2008 11:33:33 PM【作者】 上海大学乐乎 【进入论坛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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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上海市财政局、医保局及教委沪财社[2001]14号文件〈〈关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、研究生医疗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〉〉“其医疗费补贴标准等暂维持原办法”的精神,以及学生医疗必须坚持医治疾病、因病施治、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合理分担,保证学生基本医疗的原则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特制订我校在校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。

一、医疗管理

  • 管理机构
  • 学校成立医疗管理领导小组,由分管校长、财务处、总务处、学工办、研究生

办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,具体负责制定、实施本《办法》。

2、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的报销审核。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,并作出决定。

  • 享受学生医疗的对象

享受学生医疗的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的研究生、本科生、新闸路高职生,在办理完入学注册手续后,可享受本《办法》所规定的医疗待遇。但凡属委培生、定向生、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生及招收的非学历班学生不属享受范围。

(三)学生医疗凭证

1、本科生一律使用学工办制作的〈〈学生卡〉〉。

2、凡就诊、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,均须出示本人《学生卡》。如无《学生卡》或遗失《学生卡》期间,一律按自费处理,并不得在补办后报销其费用。

3、学生不得借用他人《学生卡》看病,一旦发现,取消当事人双方医疗待遇半年。《学生卡》如遗失,可按学工办规定手续进行补办。

  • 就诊管理

1、享受医疗费补贴的学生就医必须首先在校医院或下属各门诊部就诊。

2、学生凭本人学生卡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“一卡通”挂号就诊。在校医院内就医除挂号费外,免收医药费。

3、挂号费自理。每次挂号费1.00元,挂一个号,看一个科,开一张处方,并按医保局统一规定,实行对症限量开药。校医院在非门诊时间有急诊值班医生处理各种急需处理的急症病人。

4、对因设备或技术因素所限,确需转往上级医院查治者,可由经治医师开给转诊单,但转诊单只能转往指定医院,一次转诊最长时间为一个月。凡患疑难病症在指定医院不能诊治而需转往其他医院诊治者,必须由指定医院提出转诊建议后,方可转往其他医院诊治,其医疗费可按指定医院标准给予报销。

5、患急性肝炎、肺结核等法定传染病及患精神病、肿瘤的学生需在指定医院以外的本市专科医院治疗的费用,也可按指定医院办法给予报销。

6、遇心脏病、急性外伤、高烧等急病及肠道传染病时可就近诊治。凭病历卡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办理报销手续。

7、学生遇教学实习等出市期间患病,可固定在当地一所医疗单位(农村应在乡级以上医院)就诊,回校后按指定医院办法给予报销。

8、寒、暑假期间,校医院安排有医务人员值班。学生原则上应回校就诊。对家住郊区及外地的学生,可选择当地一所乡以上公立医院就诊;医药费可凭门诊病历、附有清单的有效发票按门急诊及住院不同办法报销(同一假期在同一地区二所以上医院就诊时,只报其中一所医院的医药费)。

9、使用医保范围以内的昂贵药品(每天药价100元以上)或检查(每次400元以上),如CT、核磁共振以及其他新技术诊治时,需事先经校医院分管人员同意。耗费特别巨大的疗法,如器官移植或其他特殊疗法,需由本人提出专题申请,经校医疗管理小组讨论同意。擅自用药、检查的一律自费。

10、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为仁济医院、同济医院、市第十人民医院及嘉定区中心医院。

11、在部队医院、中外合资医院、私立医院等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,不予报销。

12、同一疾病在同一治疗期内,中医、西医不能同时就诊。自购药品、外配处方及滋补类药品不得报销。

二、医疗费报销标准

(一)住院医疗费:享受学生医疗的学生必须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“住院医疗保险”。因病住院后,在办理完保险公司理赔款后的剩余部分,学校可按保险公司的理赔内容给予报销其全部差额。对未办理或不愿办理住院医疗保险者,其住院医疗费学校最多给予属医保范围医疗费总数25%的补贴。

(二)门、急诊医药费:对由校医院转往指定医院诊治的门急诊费用,学校可根据医保局规定范围给予报销;对违反市医保局处方规定超量超范围开药的费用,学校不予报销。

三、医疗费报销审核办法

(一)学生补贴门急诊医药费时需带好附有清单的有效帐单、转诊单、病历卡、学生卡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或所在校区门诊部审核,经审核人员确认,由审核人签字后,到校财务处报销。

(二)学生在办理住院医药费报销时,必须首先办理完住院医疗保险理赔后,凭保险公司理赔清单及医疗费收据复印件,办理其差额部分医疗费报销。

(三)对无转诊单或无指定医院开出的转往其他医院转诊单的医疗费,不予补贴。

四、学生医疗适用范围

(一)可报销部分: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所用的中、西药费、诊查费、手术费、注射费、输血费、住院普通床位费及其他医保局规定属医保范围的费用均属报销范围。

(二)不可报销部分:

1、医保局卫生局规定的各类自费药品(包括代煎费)。

2、未经批准的生育及人流的一切费用。

3、挂号费、出诊费、住院伙食费、救护车费、就诊往返交通费、护工费及各种营养费等。

4、美容整形术、生理性缺陷矫治费(斜视、近视矫正术、单眼皮改双眼皮、雀斑、口吃、狐臭割除、不育症等)。

5、镶牙、洁齿、装义眼、装假肢、助听器、平足托、胃托、肾托等。

6、结婚、升学、就业、游泳、出国人员体检和自行体检等费用。

7、因打架、酗酒、吸毒、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全部费用(包括各种鉴定费、验伤费)。

8、某些属于用中医药调养的费用。

五、本《办法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。

六、本《办法》解释权属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管理领导小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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